(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號令發(fā)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質量義務,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建設工程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 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的要求,達到安全、適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狀況。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但本市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質量核驗監(jiān)督制度)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核驗監(jiān)督制度。凡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均應當由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jiān)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質量核驗,經核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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