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東水泥: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實際可上市流通數(shù)量為30500股,占總股本比例0.00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為2015年9月14日。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方案概述:本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冀東發(fā)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東集團”)和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向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股東支付112,299,289股股票對價,即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獲付3.2股對價股份。
2.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東大會日期、屆次: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經(jīng)2006年4月24日召開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3.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日:2006年5月24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項承諾及履行情況
限售股
承諾及追加承諾
序號 份持有 承諾及追加承諾內容
的履行情況
人名稱
法定承諾:
(1)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
1 吳振儒
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shù)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 嚴格履行了法定承通股股東,在前項規(guī)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諾。
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shù)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2 趙素珍
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
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1、法定承諾:
(1)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
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shù)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 1、嚴格履行了法定承通股股東,在前項規(guī)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諾。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shù)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股份追送承諾:
(1)當冀東水泥2006年財務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
審計意見且2006年經(jīng)審計凈利潤比2005年經(jīng)審計凈利潤增長低于40%時,冀東集團按冀東水泥現(xiàn)有流通股股東每冀東集10股送0.1股的比例無償向追加對價股權登記日在冊的
3團
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追送股份,追送股份共計 2、信永中和會計師事
3,509,352.8股。 務所為本公司出具標
在冀東水泥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支付股票股 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
利或全體股東按相同比例縮股時,將按照該股本變動比 審計報告,且2006年
例對目前設定的追送股份總數(shù)進行相應調整;在冀東水 經(jīng)審計凈利潤比2005
泥因實施增發(fā)、配股、可轉換債券、權證等股本變動而 年經(jīng)審計凈利潤增長
導致原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不同比例變動時,前 超過40%,2007年經(jīng)審
述追送股份總數(shù)不變,但每10股追送比例將作相應調整。 計凈利潤比2006年經(jīng)
(2)當冀東水泥2007年財務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 審計凈利潤增長超過
審計意見且2007年經(jīng)審計凈利潤比2005年經(jīng)審計凈利潤 40%,故冀東集團不需
增長低于80%時,冀東集團按冀東水泥現(xiàn)有流通股股東每 要履行上述1中每10
10股送0.1股的比例無償向追加對價股權登記日在冊的 股送0.1股的追送承
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股東追送股份,追送股份共計 諾。
3,509,352.8股。
(3)當冀東水泥2006年、2007年財務報告被出具非
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前述股份追送自動啟動。
如滿足上述股份追送條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冀東水泥公告追送股份的實施公告,并確
定追加對價股權登記日,冀東集團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相關程序實施股份追送。
3、為了使冀東水泥股權分置改革得以順利進行,如 3、冀東集團已履行承
果冀東水泥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因故不能在本次股權分置 諾,為其他不能在本
改革中執(zhí)行相關對價安排,冀東集團承諾對該部分股東 次股權分置改革中執(zhí)
的執(zhí)行對價安排先行代為墊付。代為墊付后,該部分股 行相關對價安排的法
東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應當向代為墊付的冀東集團償 人股東墊付613,821
還代為墊付的股份或款項。 股。
4、冀東集團承諾按以下條款增持冀東水泥股份:
A、以3.70 元為基準價格;
B、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2個月內,冀東集團
將投入1億元資金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tǒng)以每股不高于基
準價格擇機買入冀東水泥股票,直至 1億元資金用盡;
C、上述基準價格遇到分紅、轉增、送股、配股等事
項時,將進行除權除息調整; 4、冀東集團已履行承
D、冀東集團承諾在增持計劃完成后6 個月內不出售 諾,自2006年5月24
所增持的股份; 日至2006年7月24日
E、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2005]52 號《關于上市 共增持冀東水泥股份
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后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 14,489,724股,且增
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冀東集團在冀東水泥相關股東會 持后6個月內未出售
議審議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的兩個月內增持社會公 增持股份。
眾股份而觸發(fā)要約收購義務可以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
務;
F、在相關股東會議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至冀東
水泥股票復牌前,冀東集團將按有關規(guī)定開立股票資金
帳戶,并將1億元資金存入該帳戶,以確保履行增持股份
計劃。
5、冀東集團承諾,向冀東水泥股東大會提出分紅議 5、在2006年分紅議案
案,2006年